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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大连市沙河口区数码广场5号 大连软件园11号楼1106室

协会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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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市数字贸易协会章程

第一章   总则

第一条 本会的名称是大连市数字贸易协会(英文名称是Dalian Association of Digital Trade,缩写DADT)。本会是由在大连从事数字贸易包含“信息技术服务(软件、社交媒体、搜索引擎、通讯、云计算、卫星定位等)、数字内容服务(数字传媒、数字娱乐、数字学习、数字出版等)、以及通过数字交付的服务外包”相关业务的企业、学校、研究院所、事业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社会组织。

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大连市。

第二条 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贯彻落实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发展理念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充分发挥服务国家、服务社会、服务群众、服务行业的作用。本会设立的目的是:根据国家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相关政策和我市数字贸易发展的需要,对本市数字贸易企业提供相关服务,通过为会员及有关企业提供业务咨询、信息服务,组织培训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、技术考察和市场开拓,促进我市数字贸易行业的迅速增长。

第三条  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民政局,党建领导机关是大连市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。      
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 本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数码广场1号软件园8号楼。本会的网址:www.dldt.org

 
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第五条 本会的业务范围

   (一)行业规范和政策推介服务。协会将接受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委托,开展行业标准制定、企业资质认证等工作。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,及时传递政府政策信息,反馈企业动态和需求,协助企业起草项目文件及需政府审核、上报的手续等;

   (二)国际国内项目推介服务。通过组织企业参加国际、国内知名展会、考察、路演、项目接洽等各种活动,为企业提供针对性强的推介服务,开拓国际国内两大市场;

   (三)国际市场宣传服务。协会将为大连的数字贸易企业提供整体的国际宣传策划服务。协会将代表大连数字贸易企业,以统一的形象对外开展国际营销,宣传大连数字服务品牌,打造大连信息技术服务、数字内容服务与服务外包企业的整体形象;

   (四)数字贸易人才服务。协会将针对数字贸易人才缺乏的现状,通过建立专业的人才培养、人才测评和人才输送平台,为数字贸易行业解决人才供给问题;

   (五)知识产权保护服务。面对数字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,开展相关宣传、培训与咨询服务;

   (六)产业研究与信息咨询服务。定期组织行业研究,发布大连数字贸易研究报告;定期与国际国内相关机构沟通,为国内外项目发包企业和大连接包企业提供咨询服务;

   (七)加强行业自律,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共享。通过“论坛”、“沙龙”等形式,推动、加强企业之间合作与资源共享。努力营造和谐气氛,促使企业共同良性发展;

   (八)与数字贸易相关的其他业务。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 

第三章  会员

第六条 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七条 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从事计算机软件、互联网、通讯、大数据、人工智能、云计算、卫星定位、物联网、区块链等数字技术领域业务的企事业单位,从事数字娱乐(网络游戏、数字动漫、数字音乐、网络视频等)、数字出版(电子出版、数字阅读等)、数字学习(在线教育等)、数字媒体(搜索引擎、社交网络、门户网站、新型传媒等)的企事业单位;

(二)从事数字经济领域的科研、教学单位以及与此有关的金融、保险、律师、财务、审计等单位;

(三)在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;

(四)为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企业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机构;

(五)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领域内有影响的其他社会团体。

第八条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;

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入会申请表;

(四)经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;

(五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九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,并有义务为本协会提供服务和支持;

(四)维护本会合法利益;
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积极参加协会活动。

第十一条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二条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三条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四条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五条 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 
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会员大会

第十六条 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  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   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   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   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   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   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   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   (八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   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   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
   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 会员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1次(最长不超过5年)。

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十八条 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十九条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本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选举理事时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
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 

第二节  理事会

第二十条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/3,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1人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。

第二十一条 理事的选举和罢免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申请,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第二十二条 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三条 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二十四条 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第二十五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

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在届中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制定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、会员管理办法、印章证书管理办法、档案管理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(十二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六条 理事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七条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八条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(一)负责人的调整;(二)重要决议;(三)重要管理制度。

第二十九条 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 

第三节  负责人

第三十条 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、副会长9-15名,秘书长1名。
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 

第三十一条 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三十二条 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三条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

的决议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四条 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五条 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参与理事会会议;

(四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五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六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八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六条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 

第四节  监事会

第三十七条 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三十八条 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三十九条 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条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一条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二条 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 

第五节  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四十三条 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事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档案管理办法》。

第四十四条 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五条 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四十六条 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 

第五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四十七条 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利息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八条 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第四十九条 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第五十条 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五十一条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二条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五十三条 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第五十四条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五十五条 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

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

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五十六条 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

第六章 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五十七条 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五十八条 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五十九条 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 

第七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六十条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   

第六十一条 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 

第八章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六十二条 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三条 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六十四条 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六十五条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 

第九章 附则

第六十六条 本章程2021年6月1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七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六十八条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